保險服務更加規范,首個責任險監管辦法將出臺!
發布日期:2020-09-09 作者: 點擊:
近日,銀保監會財險部(再保部)研究起草了《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掇k法》是首個專門面向責任保險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
責任保險問題多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責任保險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逐漸凸顯,但也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產品種類不夠豐富,不能滿足市場需要;費率較高,保險責任較窄,供需不相匹配;產品設計缺陷,風險管理薄弱等。
《辦法》的出臺對于促進保險公司豐富責任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提升保障水平具有積極作用。
不得承保這7類風險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準確把握責任保險定義,厘清相關概念及權利義務關系,嚴格界定可保風險范圍,不得通過責任保險承保以下風險:
1.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
2.刑事罰金、行政罰款;
3.履約義務;
4.信用風險;
5.不會發生或確定發生的風險損失;
6.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
7.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
不得存在這7項經營行為
《辦法》還專門列出了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不得存在的7項經營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
2.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行為;
3.以擔保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
4.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5.做出不符合保險原理的承諾;
6.借助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排除、限制競爭;
7.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國軍表示,規范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經營行為對于防控金融風險,促進責任保險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有著積極作用。
本次在《辦法》中對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進一步明確,有利于規范市場,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
規定保險服務分攤成本上限
《辦法》還強調,在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責任保險項目時,保險公司不得盲目擴大保障范圍,對不屬于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就服務合同而言,《辦法》要求,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并應在條款中明確保險服務的主要內容。
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提供,不計入保費。
保險公司單獨提供保險服務的,應簽訂保險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據銀保監會數據統計,2019年,責任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753億元,在財產險公司業務占比達5.79%,保額1560.19萬億元,同比增長80.13%。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優化政策環境,研究落實工作,指導保險公司不斷優化保險產品,規范保險服務。